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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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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海新区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的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6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2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8元。
三、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自来水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大港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1】3号)、《关于汉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1】4号)、《关于塘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4】388号)同时废止。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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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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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