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海新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64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4〕108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4〕10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海新区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的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6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2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8元。

三、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自来水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大港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1】3号)、《关于汉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1】4号)、《关于塘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4】388号)同时废止。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214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