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8〕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政策规定,现就淡化海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与其他原水价格一致”的原则,供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41元执行。
二、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将随原水价格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淡化海水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其它淡化海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