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淡化海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64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8〕417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管20184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政策规定,现就淡化海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与其他原水价格一致的原则,供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41元执行。

二、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将随原水价格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淡化海水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其它淡化海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2018620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