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电力公司、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市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的申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其入厂垃圾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执行全国统一的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即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元,其余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予以补贴。
三、如该项目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不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四、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的记录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