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5〕296号
蓟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天津盘山风景区制定联票价格的请示》(蓟发改请[20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核定盘山风景区、上方胜境景区、盘山书院联票门票价格为旺季(3月1日至10月31日)每人每券130元,淡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每人每券100元。景点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景点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景点管理单位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