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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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66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6〕50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6509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救援拖运服务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从事车辆救援拖运服务的合法经营单位,实施救援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救援托运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向下浮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救援拖运经营单位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未经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实施救援拖运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距离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加收100元(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四、在救援服务过程中,一台拖车拖运2台以上车辆的,被拖车辆每辆均按相应收费标准的80%收费。

五、接受车主(或驾驶员)委托的救援车辆已达现场,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按故障车拖运相应收费标准的1/2收取空驶费。

六、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由救援拖运公司按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据实收取。

七、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八、救援拖运服务属于经营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

 

 

 

                         2016620

 

 

 

 

 


附件

 

天津市车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摩托车

 

机动车

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

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

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15吨以上货车

故障车拖运费

100

150

200

300

400

800

1000

交通事故作业费

150

200

400

600

1100

1600

2800

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

250

300

900

1800

2000

3200

4100

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

300

350

2700

4100

4500

6300

7500

备注

1、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距高压线三米以内;在高速公路;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夜间(指0时至4时)实施救援;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1倍的车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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