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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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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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
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测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可收取检测费。此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二、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收费标准是:
1.采用稳态工况法与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其收费标准为轻型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每车次55元;中、重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上)每车次65元。
2.采用双怠速法与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元。
三、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市对机动车收取排气污染检测费后,原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中涉及相关尾气(排气)检测项目标准停止执行,即从原每车次100元的标准中扣减机动车(尾气)排气检测费每车次15元。
四、有关部门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机动车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此规定自2013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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