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16〕116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长芦盐业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开食盐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放开前后的政策衔接和相关政策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强化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及相关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