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15〕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放开民爆器材流通环节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要求,决定放开我市民爆器材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流通环节价格
鉴于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取消对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切实加强民爆器材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爆器材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