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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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4〕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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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要求,决定放开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六、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601号)中有关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