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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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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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Ⅳ)(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360元调整为9520元,提高16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245元调整为8400元,提高155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Ⅳ)、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提高(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11月28日24时起执行。
七、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1月29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11月28日
品 种 |
最高零售价格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Ⅳ) |
9520 |
7.11 |
93号汽油(Ⅳ) |
10091 |
7.66 |
97号汽油(Ⅳ) |
10662 |
8.10 |
0号柴油 |
8400 |
7.26 |
正5号柴油 |
8232 |
7.11 |
正10号柴油 |
8064 |
6.97 |
负10号柴油 |
8904 |
7.69 |
负15号柴油 |
9072 |
7.84 |
负20号柴油 |
9324 |
8.05 |
负30号柴油 |
9492 |
8.20 |
负35号柴油 |
9660 |
8.34 |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3年11月28日
品 种 |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90号汽油(Ⅳ) |
9120 |
93号汽油(Ⅳ) |
9691 |
97号汽油(Ⅳ) |
10262 |
0号柴油 |
8000 |
正5号柴油 |
7832 |
正10号柴油 |
7664 |
负10号柴油 |
8504 |
负15号柴油 |
8672 |
负20号柴油 |
8924 |
负30号柴油 |
9092 |
负35号柴油 |
9260 |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11月28日
品 种 |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
|
合同约定配送 |
合同未约定配送 |
|
90号汽油(Ⅳ) |
9220 |
9128 |
93号汽油(Ⅳ) |
9791 |
9693 |
97号汽油(Ⅳ) |
10362 |
10258 |
0号柴油 |
8100 |
8019 |
正5号柴油 |
7932 |
7853 |
正10号柴油 |
7764 |
7686 |
负10号柴油 |
8604 |
8518 |
负15号柴油 |
8772 |
8684 |
负20号柴油 |
9024 |
8934 |
负30号柴油 |
9192 |
9100 |
负35号柴油 |
9360 |
9266 |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公交集团,市客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