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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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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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
部分电厂燃煤机组执行脱销电价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为促进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电厂燃煤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凡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在线监测功能,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报我委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二、天津军电热电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公司的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已经投入运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国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4198元。
二、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公司《关于我公司八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申请》(华能津杨[2013]12号)收悉。鉴于该公司8号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正常,2013年2月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津环保许可验[2013]27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该公司8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4198元。
三、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运行脱硝设施,提高机组投运率、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等指标,稳定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
环保部门要定期督察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进一步细化脱硝设施考核指标。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脱硝电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1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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