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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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7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5〕258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管201525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

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后,我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70元。

(二)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4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07元,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77元。

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二、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4124时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54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滨海新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公交集团,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4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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