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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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2〕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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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我市电采暖居民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供热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就我市电采暖居民用电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政府不鼓励实行电采暖,统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依据供热规划,供热主管部门在2012年7月1日前批准并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采暖供热的小区,为电采暖小区。经供热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本市电采暖小区为8个,具体见附件。
三、电采暖小区的居民用电,在以年度为周期结算的基础上划分为两个时段:电采暖期,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可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执行;非电采暖期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四、电采暖小区居民要求执行电采暖期用电价格的,应携带房产证明等有效证件,在约定的时间到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电力企业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以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试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天津市电采暖小区
2012年12月3日
附件
天津市电采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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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小区名称 |
坐落区域 |
1 |
建设路34号 |
和平区 |
2 |
世芳园 |
河西区 |
3 |
泰达国际会馆居民用户 |
南开区 |
4 |
丽景胜和园 |
塘沽区 |
5 |
水木清花园(一期) |
塘沽区 |
6 |
滨海人家 |
塘沽区 |
7 |
翡翠半岛(1-9、11、12、24-27、41、42号楼) |
武清区 |
抄送:市经信委、市供热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