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16〕32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我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以信息稿形式公布价格调整信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成品油调价信息,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www.tjdpc.gov.cn ) 的“成品油公告”栏目,按时公布我市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零售及批发价格。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根据我委网站公布的调价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调价时间进行调整。
遇国家或我市成品油价格政策调整,我委将另行下发文件通知。
二、成品油价格制定与调整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汽、柴油标准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我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标准为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1%。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照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400元。
(四)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三、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
(一)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98号汽油零售和批发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
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确保市场供应。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我市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二)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强市场监测。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积极协调解决运行中矛盾和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