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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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2〕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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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多人口
居民家庭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就我市多人口居民家庭实行阶梯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对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直系亲属)的居民家庭用电,每户每月可申请增加100度的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基数。
三、多人口居民家庭的用户,应携带有效证件材料(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于每年6月份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核实手续。本次办理的时间为12月底前。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试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12年10月10日
抄送: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