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环资〔2015〕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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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
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用于抵消时,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使用条件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四)优先使用京津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五)核证自愿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三、抵消程序
(一)纳入企业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抵消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函;
3.减排量核证报告;
4.项目监测报告;
5.项目设计文件;
6.项目审定报告;
7.其他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愿减排量将由我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和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抵消操作,并将相关凭证反馈给纳入企业。
请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抵消机制使用的相关工作,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疑问,可与我委联系,电话:23142207。
特此通知。
附件:抵消申请表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抵消申请表
纳入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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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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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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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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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邮箱 | |
自愿减排项目信息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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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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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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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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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类型 | 新建□ 扩建□ 改建□ 技术改造□ | |
温室气体减排类型 | 节能和提高能效□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燃料替代□ 其它□ | |
项目类别 | (一)新开发□ (二)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 (2)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已经产生减排量□ 项目编号: (3)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 项目编号: | |
项目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方法学 | 方法学备案编号: | |
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 | CO2□ 其它温室气体□ | |
计入期 | 年 | |
第一计入期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三方审定机构 |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 邮箱 | |
减排量备案 | 备案减排量 | tCO2e |
产生减排量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计入期类型 | 第 计入期□ 其他 □ | |
监测期 | 顺序号: 覆盖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核证机构 |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 邮箱 | |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 核证自愿减排量 | tCO2e |
纳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 tCO2 | |
核证自愿减排量占当年实际碳排放的比例 | %(2位小数) | |
是否为天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深圳等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 | 是□ 否□ |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公司在此声明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报材料中的资料以及自愿减排项目均是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争议的。 2.本公司申请用于抵消当年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满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5〕443号)相关要求。
申请人: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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