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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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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4〕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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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和
大港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通知
华北电网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国华盘山发电公司、大港发电厂:
按照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现将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和大港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于2014年6月18日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津环保许可验[2014]90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6月18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741元执行。
二、大港电厂3号机组于2014年5月22日通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验收(津滨环容环保许可验[2014]42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5月22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341元执行。
三、大港电厂4号机组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验收(津滨环容环保许可验[2014]28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年4月16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341元执行。
以上电厂要加强烟气脱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运行台帐,确保国家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