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和大港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78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4〕677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467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和

大港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通知

 

北电网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国华盘山发电公司、大港发电厂:

按照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现将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和大港电厂3号、4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华盘山发电公司2号机组于2014618日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津环保许可验[2014]90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618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741元执行。

二、大港电厂3号机组于2014522日通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验收(津滨环容环保许可验[2014]42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522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341元执行。

三、大港电厂4号机组于2014416日通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验收(津滨环容环保许可验[2014]28号)。按照国家规定,自2014416日起,该机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4341元执行。

以上电厂要加强烟气脱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运行台帐,确保国家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47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731日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