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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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7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高技〔2016〕37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0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予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化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或申报指南;

 

  (二)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组织开展产业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统筹和协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化项目评估和项目检查;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察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组织本地区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产业化项目验收初审工作,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申请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产业化项目计划文件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核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三)向主管部门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下达申请,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市有关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所委托机构组织开展的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

 

  (六)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明确产业化项目支持领域和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项目采用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三)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申报单位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具备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手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建设条件;

 

  (六)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由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技术基础和技术水平、建设目标和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等;

 

  (三)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附件:

 

  1、申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单位经营状况、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文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4、技术来源和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文件或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的有关咨询、指导和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重点主要包括: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建设要件及材料齐备有效、项目单位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能力、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报告,研究拟定列入当年产业化项目计划的意见,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额度、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结合年度资金状况,按照项目专家评审报告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研发及工程化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以及用于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县,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项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收回被撤销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项目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和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项目投产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验收主要是依据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二)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需要编制完成以下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试生产情况、市场开拓及产品销售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其他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三)项目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区县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示范情况等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产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对产业化项目建设与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对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绩效评价和审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项目稽察、绩效评价、审计、项目评估和检查的;

 

  (五)未按要求建设实施产业化项目,延期二年以上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管理、稽察、审计、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市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项目变更情况较多、验收工作进展缓慢,且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暂缓受理其新申报的产业化项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原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津计科技〔1999〕255号)和《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津计科技〔2000〕126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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