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3〕351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发改委:
为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委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大建设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信访、维稳部门及时通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结果。
(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预研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
(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单位委托及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第六条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召开会议,与相关地区、部门沟通情况,听取各方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区县和规划、土地、环保、信访、维稳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反馈项目规划、环保公示阶段所遇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第七条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编制。
第九条
高风险:项目的实施,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项目的实施,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低风险:项目的实施,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通知书中,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要求项目单位落实相关维稳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或评估,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