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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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8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城镇〔2017〕56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

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20177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098)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注重内涵和品质的提升,努力探索具有时代特征、富有天津特色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本市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扎实推进户改落地生根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优化空间布局,扎实推进城市群建设和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围绕宜居宜业,扎实推进城市建设补短板转方式;围绕一体化发展,扎实推进城乡联动和新农村建设;围绕释放活力,扎实推进”“”“等综合改革。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着力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消除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2.坚持统筹城乡、宜居宜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化和信息化协同发展,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推动城镇内涵式发展,注重生态环境提升。

3.坚持改革统领、制度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各种要素高效配置。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地;加大对企业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加快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市公安局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2.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组织开展居住证实施情况检查,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国家标准。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9月底完成)

3.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加紧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确保政策扎实落地。建立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情况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市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的资金奖励力度。(市财政局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4.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改进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法。出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实施意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统计局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5.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6.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各区要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落实两纳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巩固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有效对接,加快推进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启动全民参保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登记任务。推动外地来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多渠道筹集宿舍型等公共租赁住房。扎实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7.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强化企业在培训中的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性,全年有4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积分入户分值体系的确认居住证积分。年底前启动求学圆梦行动,建立农民工继续教育新模式。(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二)培育发展城市群和新生中小城市。

8.推进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交通网络,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中心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中小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负责)

9.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强化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继续推动特色小城镇发展。推动第一批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部署第二批市级特色小镇申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负责)

10.推进特大镇扩权赋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市具体实施意见,推动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框架,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允许特大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三)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水平。

11.推动城市集约紧凑发展。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落实鼓励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意见。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1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等的改造力度,继续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3万套。部署实施2018年到2020年三年棚改计划,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等政策支持力度,改造各类棚户区6.38万套。(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开行天津分行、农发行市分行负责)

1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多式联运等技术标准,新建和改造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争取新开工轨道交通132公里,完工67公里。加快组织编制市域(郊)铁路规划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周边辅城和组团间提供大运量、快速度、通勤化的轨道交通服务。完善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等技术标准,落实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2017年再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4.5公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14.强化城市污染治理。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治理大气污染,实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推进重点城镇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5.加快绿色城市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城市生态园林。推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提高新建建筑能效,制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推动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供暖(制冷)在燃煤替代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林业局负责)

16.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深度融合,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力争整合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做好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贯彻落实好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规划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17.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和建制村直通邮。加快实施4G网络农村全覆盖。实施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和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通信局负责)

18.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兼业经营等新商业、新产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加快推进市民农庄等模式落地实施。支持各地农业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旅游局、国开行天津分行、农发行市分行负责)

19.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0.完善城乡用地制度。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市域内流转的适用范围。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用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应用途径,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促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规范有序开发利用。(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

21.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项目融资能力,改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强化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地方推进资金有效整合,优化政府融资结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对城镇化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争取保险资金创新运用,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保监局、国开行天津分行、农发行市分行负责)

22.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全面总结推广第一批蓟州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推动第二批东丽区和西青区中北镇、第三批西青区张家窝镇、静海区大邱庄镇和团泊镇试点加快改革创新,确保顺利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23.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以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反映天津特点的城镇化质量监测。(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我市对口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新型城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对照责任分工,抓紧制定涉及本部门重点任务的推动措施。建立工作台帐,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实好各项行动要点,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需要多个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真正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协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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