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泰达电力公司、天保能源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区域统筹,分解责任。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测算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2.强化消纳,跟踪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按月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消纳任务。
3.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扩大本地和外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2020年,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4.0%。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各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消纳量分配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售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售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各类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应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应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除按上述第3条要求完成与其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外,还应额外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具体如下:
(1)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年自发自用电量)*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年自发自用电量)*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消纳责任履行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其中,市场化交易应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完成。
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厂房屋顶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自发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负责计量发电量,并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量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购买超额消纳量。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通过消纳量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购买绿证。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任务实施
(一)制定年度消纳实施计划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制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制定经营区消纳详细实施步骤,并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电网企业应为消纳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消纳量优先用于保证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任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须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
(二)消纳量核算记录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包括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消纳量转让),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立消纳量账户,并根据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以及绿证认购等情况对其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实时跟踪其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消纳信息跟踪统计
电网企业按月梳理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形成月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分析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华北能源监管局。若存在未按计划完成消纳任务或消纳工作推进缓慢的情况,电网企业要在分析报告中一并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年度消纳情况评估考核
电网企业于2021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处理,将相关信息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考核要求
(一)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考核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免于考核电量、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分别从市场主体售电量(用电量)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中核减。其中,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纳降低在考核时相应核减
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时相应核减。
(三)超额完成的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对纳入能耗考核的市场主体,超额完成本实施方案对其分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华北能源监管局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处理,将相关信息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按期向国家报送年度消纳量完成情况报告、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考核情况。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制定;配合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工作;配合对未完成消纳责任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三)市电力公司、泰达电力公司、天保能源公司
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负责对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引导各市场主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消纳任务实施路径,并按计划推动落实;汇总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制定经营区消纳详细实施步骤并组织落实;计量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与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共享;按期报送月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以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
(四)天津电力交易中心
负责组织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包括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消纳量转让);要求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在交易前做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交易信息;根据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以及绿证认购等情况对其消纳量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实时跟踪其消纳量完成情况;汇总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名单,待年度交易完成后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华北能源监管局。
(五)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制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六、保障措施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推动,电网企业、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协同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督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提出考核建议。市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并根据消纳任务推进情况及时进行调度推动。
附表:1.各类市场主体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清单
附表1
各类市场主体2020年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序号 |
市场主体名称 |
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
1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
14.5% |
14.0% |
2 |
各类售电公司 |
14.5% |
14.0% |
3 |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
14.5% |
14.0% |
4 |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
14.5% |
14.0% |
注: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
附表2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 |
机组类型 |
1 |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滨海新区 |
燃煤 |
2 |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滨海新区 |
燃煤 |
3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
滨海新区 |
燃煤 |
4 |
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
滨海新区 |
燃煤 |
5 |
卡博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
滨海新区 |
余热 |
6 |
天津渤大硫酸工业有限公司 |
滨海新区 |
余热 |
7 |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 |
武清区 |
余热 |
8 |
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 |
北辰区 |
余热 |
9 |
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津南区 |
余热 |
10 |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东丽区 |
余热 |
11 |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东丽区 |
余热 |
12 |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
东丽区 |
余热 |
13 |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
宁河区 |
燃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