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定价机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市级定价机关和经授权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
二、本目录中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营的自来水。
三、本目录中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四、本目录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服务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
五、本目录所列监审项目中,如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5〕1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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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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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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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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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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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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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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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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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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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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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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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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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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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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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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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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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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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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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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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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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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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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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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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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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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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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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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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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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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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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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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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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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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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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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成本(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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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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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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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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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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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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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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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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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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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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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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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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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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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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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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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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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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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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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价格前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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