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方和工程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9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下列证照: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
(四)执业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公开的证照。
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定期检查执业记录,确保执业质量达到专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按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确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国家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三)超越认定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四)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
(六)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七)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无明码标价收费等;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咨询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九条 天津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服务成果要同等对待,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指定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建立内部效率管控制度,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咨询服务效率和质量。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效率和质量责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的效率和质量责任为基础,集体效率和质量审核为补充,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效率和质量责任制,强化效率和质量责任的约束。及时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和成果,健全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诚信服务、上门服务和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工程咨询单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告制度。对于每年度中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委托方反映良好、服务效率高、咨询质量好的工程咨询单位予以表扬,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示。
201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