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10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
的通知》等规定,就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
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名单”),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因存在违反告知(信用)承诺审批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严格规范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三、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企业投资项目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2.违反《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项目申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3.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的,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4.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有关部委业已施行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有关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失信企业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失信主体基本信息;
2.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3.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戒、信用修复、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情况。
五、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为3年。市和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失信企业名单有效期届满移出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数据继续保存备查。
六、对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在线提出异议申请,也可去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委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确实存在错误,立即从失信企业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
七、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个月之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一般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委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发展改革委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发展改革委将失信企业从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联系人:张建宝; 联系电话:23142335
传 真:23142101; 邮 箱:tjxytx2015@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