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外资〔201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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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等文件精神,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三、将第五条中第一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将第五条中第二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将第五条中第三项修改为“在本市范围内不跨区域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含港口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六、将第五条第四项删除,原文第五项变为第四项。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