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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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函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函〔2019〕8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函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我市201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共374家,其中176家应开展能源审计(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计划内单位,推动开展能源审计。

2. 计划内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和《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19年版)》(附件2),以2018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必要时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于20191231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3. 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于2020331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4. 计划内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确认意见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5. 计划内单位应积极落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在1个能源审计周期(3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情况向社会通报,作为评选节能先进、安排节能政策的重要参考。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不落实节能措施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将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7. 因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被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

2.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19年版)

 

20198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2314220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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