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安排好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经过各区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信用评估、网上公示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本次共下达资金4149.5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1个,服务业重点项目13个,其他事项3个。现将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规模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接文后,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尽快将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单位。下达至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区项目的日常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确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主动提出申请,协助办理项目调整、撤销及财政资金收回等事宜。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做好项目管理,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主动办理验收手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要求,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相关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天津”网站,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表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