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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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财金〔2018〕41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部署要求,为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8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部署的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现提出我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1.制定实施天津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进信用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研究落实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公开,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实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制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管理制度,保障平台、网站平稳运行。(市信息中心负责)

二、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5.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赋码工作,引导、督促个体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做好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6.全面完成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转换工作,有序完成证照换发工作,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核纠错工作机制,力争重错码率降至1‰。(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市公安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信息公示工作

8.全面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加强城市信用监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推进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归集、公示和应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加大对典型守信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妥善应对重大失信事件,全面降低负面影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门户网站

10. 按照信用平台一体化建设要求,建设全市统一、全面覆盖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深化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支持各区建设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信息中心,以及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完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服务功能,全面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各类信用信息,开设信用承诺专区,组织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机制,并配套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推进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并与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联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2.推动联合奖惩信息逐步嵌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全面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实现红黑名单信息的跨部门归集和应用,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研究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创新奖惩方式,探索实施诚信落户”“免押金等守信激励措施以及限制购房”“限制购车等失信惩戒措施。推动开展守信激励创新,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行”“信易租信易+”系列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银监局、天津民航局等部门和和平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六、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15.继续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本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加强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全面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乡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深入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出行旅客、企业外籍高管、NGO管理人员等人群为主要对象,以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交通出行、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科研、违法建设等为重点领域,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建立诚信档案,推出个人信用分。(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推动分享经济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围绕电子商务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寄递、客服等全流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引导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制定印发《天津市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天津市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督查考核。(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制定落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监测评估与督促检查。(市科委、天津市社科院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1.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应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天津市深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加快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协会商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推进住房保障家庭信用体系建设。将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规处理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市国土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26.探索引入失信联合惩戒手段,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提高违法建设治理效率。(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推进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奖惩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29.全面推进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落实《天津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诚信建设

30.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支持和平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工作。指导、推动全国文明城区(全国文明提名城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区创建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文明办、和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进一步加强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的诚信建设,完善相关测评办法,增加诚信建设权重。(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

32.定实施《天津市行政许可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企业家,通过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市审批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3.在滨海新区、和平区、东丽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平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在宝坻区、宁河区试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宝坻区人民政府、宁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京津冀信用体系合作共建

36.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信用大数据共享与应用,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制度标准,共建一体化的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信用建设宣传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7.开展京津冀信用管理创新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38.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教育与培育等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向全市共享应用。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0.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提升信用信息行业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1.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互补关系,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形成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推动设立天津市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三、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

43.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开展各类诚信主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举办信用建设论坛。(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

45.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培训,建立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定期对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教育培训。(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研究制定《天津市青年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加强青年诚信文化宣传,完善青年信用信息数据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的互联互通,以青年志愿者活动、青年文明号创建等工作为着力点,扎实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团市委负责)

十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47.建立完善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8.建立完善信用工作机构。推动成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运行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各区成立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9.合理保障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门户网站、重点示范工程、信用建设专项活动等经费需求。(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1.加大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力度,研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支持各区开展信用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示范街镇、示范村的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区加快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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