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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文件 |
津发改财金〔201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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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
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规范管理,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金融办 天津银监局
201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商业银行:
按照《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津银监发[2011]105号)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所有股权投资企业都应纳入由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确认的商业银行托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托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要求,严格审查股权投资企业提供的办理托管业务所需相关材料,办理其委托办理的托管业务。
二、商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股权投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逐户排查在本行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的账户情况,对于实际到位资金尚未达到备案最低门槛的,仅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但还未资金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应主动营销让其先办理资金托管,做好托管的政策解释工作,并要求企业尽快资金到位,以符合备案的最低门槛。
四、对实际到位资金超过备案最低门槛的股权投资企业,但未按照《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托管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规范:
都到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开 (一)未经市备案办确认托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向市备案办申请托管业务,经市备案办审核并确认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要求对股权投资企业严格托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且未获确认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受理新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
(二)股权投资企业应将其在未获确认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转至已确认的商业银行办理,并在已确认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签订托管协议;在已确认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没有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尽快在该商业银行办理托管,保证资金合规运营。
五、商业银行应在2012年年底前将本单位股权投资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托管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并抄送市备案办。
六、对拒不签订托管协议或拒不完善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将股权投资企业的名单报市备案办,市备案办通知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基金主管部门,要求注册地基金主管部门督促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七、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市处非办提供涉嫌非法集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名单,各商业银行应配合市处非办进行风险处置,对这些股权投资企业账户列入特别监管,不再对其办理托管业务,并积极配合市处非办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此页无正文)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