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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综〔2012〕890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发展和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发改价综〔2012890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312号)收悉。鉴于我市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租用考试场地和考试网络安全费用增加等因素,为补偿考试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由原每考生110元、90元(分别为4科、2科,含上缴国家考务费)调整为按每考生每科45元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收取。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及其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2012年8月21日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征收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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