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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津发改价管〔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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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
我市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快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技术进步,国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见附件)。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执行,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 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自行减免。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电解铝企业上年一年铝液生产量及其电耗情况进行统计核查、甄别认定阶梯电价执行单位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动态更新电解铝企业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
四、严格资金管理。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各级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和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的政策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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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千瓦时、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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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目 |
铝液电解用电 |
阶梯电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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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解铝 |
13700 |
不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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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解铝 |
高于13700 不高于13800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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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解铝 |
高于13800 |
0.08 |
抄送: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