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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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国能电力〔2017〕19号)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快推进单位内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和职工应用新能源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快慢结合”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2018年底,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到2020年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2018年底,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应达到5%,2020年底应达到10%;各级国有企业要根据停车场所和职工购车情况,在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鼓励非国有企业建设内部充电设施,一并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对于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充电设施,现有场所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配建,到2018年底,上述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达到5%,到2020年达到10%。

二、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申请补贴与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对供电容量紧张的公共机构,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管模式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等方式主动推进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结合各单位特点和要求,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各单位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把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共享)网点建设相结合,形成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鼓励有条件的非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四、加大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对利用非财政资金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与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各级财政建设补贴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于可实现对外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应纳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范畴。实施公共机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在核算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挂钩机制。

五、建立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使用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单位等各方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安全设计、施工、运维安全水平。

六、加强组织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市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统筹推动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国资委鼓励支持市管企业做好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积极做好所辖医院、急救中心、高校、交通枢纽、停车楼等场所公共充电桩的建设推动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做为本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12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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