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证审核打分、积分和入户工作的经办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分为居住证积分档案和居住证入户档案两方面。
居住证积分档案是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居住证入户档案是指市公安局在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落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市档案局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积分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统一管理。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分别按照如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排列并准确鉴定保管期限。
一、积分档案
(一)收集范围:
1.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婚姻证明材料;
9.配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
10.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证明材料;
12.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3.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15.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16.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7.涉及守法诚信负积分材料;
1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1.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50年;
2.未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3年。
二、入户档案
(一)收集范围: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2.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3.申请人迁出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替代件;
4.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或替代件;
5.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集体户口的证明材料;
6.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7.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该项集中成册存档);
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入户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整理要求:
(一)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以“人”为整理单位、一人一卷(袋)。
卷(袋)内材料按上述归档范围所列顺序进行排列、编页、编目。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责任者、题名、日期、所在页数、备注等。
每卷(袋)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以年度为单位编流水卷(袋)号,并按要求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包括卷号、预约编号、申请人姓名、保管期限、形成日期、备注等。
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纳入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管理工作中集中成册存档。
(二)居住证积分和入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登、统计材料应随积分和入户档案一同管理。
(三)照片、音像和电子档案应分别按照《照片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整理。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编制必要的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检索工具,检索目录形式应为电子和纸质两套。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定期将上批次的积分档案及目录,按照预约编号形成的材料进行有序整理,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并办理交接。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立卷整理,并及时移交保管。
电子数据、照片及音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三章 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符合“十防”要求。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库房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库房的应急预案和日常演练。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借阅制度和借阅档案登记簿。查阅和复制档案的,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查询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在收集、保管和利用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得丢失、抽取、篡改、损毁档案。对于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居住证积分档案,经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确定销毁的档案应送指定单位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