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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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94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高技〔2006〕25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高技[2006]251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认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二ΟΟ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申请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示范性特点,可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凡通过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可参加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评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产业化项目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及天津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最新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所确定的领域。

第七条  项目采用的产业化技术应属《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2010年)》中确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有效。

第八条  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引进及消化吸收创新技术等)应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或检测报告认证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采用的专利技术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引进技术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

第九条  项目目标明确,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可适当放宽)、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推广应用价值,对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建设能力。项目法人注入产业化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二条  属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须具有许可生产和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产业化项目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⑴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及“三区”)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表样见附件一);

⑵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二);

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⑷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提供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和引进技术考察报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今流量表);

⑺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

⑻企业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⑼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发改委申请认定,市发改委常年受理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对提出的产业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形式审查合格、受理的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成熟性、市场前景、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市发改委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综合评估的20个工作日),将评审意见通知项目申请认定单位。对拟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市发改委将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网www. tjhitech. gov. 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市发改委将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6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二、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和水平

四、产业关联度分析

五、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六、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七、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方案

八、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九、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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