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提高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
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提高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已批复实施方案且实施期满的园区开展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依据是获得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符合终期验收范围的园区应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提出审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终期验收材料。
仍处于实施期的园区,如果改造任务全部完成,且目标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对终期验收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材料真实合理,并按程序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意见。
(二)园区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及投资情况,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改造经验、效果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园区进行现场终期验收。第三方独立机构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终期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期结束后,仍不具备终期验收考核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推迟终期验收,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
第八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的园区如存在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结余,可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区内循环化改造项目支出;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实施方案的园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