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
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统筹管理,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对转型升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年度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组织专项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分工,负责推动信息服务、现代商贸、科技服务、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旅游休闲、快递业加快发展,编报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领域、重点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名单、分配方案及项目申请报告;组织转型升级项目的征集、筛选及评审;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日常监管,推动转型升级项目加快建设,指导规范资金使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纳入转型升级项目,须符合以下支持方向:
(一)科技服务。支持专业化技术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产业基地及集群建设等项目。
(二)信息服务。支持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项目;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项目;基于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及制造业大数据技术应用项目;传统产业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
(三)现代商贸。支持现代商业模式、传统商业转型项目;居民消费体系建设;民生商业项目。
(四)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支持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项目。
(五)快递业。支持快递智能终端、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信息化快递服务平台等项目。
(六)旅游休闲。支持全域旅游、旅游产业融合、重点旅游项目、旅游信息化及应用。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服务业转型升级安排项目,不得与现有本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复。
第七条 转型升级项目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单个项目总投资最低为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转型升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被纳入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支持方向。
(三)申报项目具有较明显的公共服务特征;符合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备较强发展潜力。
(四)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
第九条 转型升级项目应如实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三)项目的公共服务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材料。
第十条 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下达组织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出台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及申报时限,细化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时限以前向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请报告。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转型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申报条件。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行业转型升级项目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六)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整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项目的重大变化: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四)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延期。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对转型升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组织专项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为取消承担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