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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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工业〔2018〕67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下一步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充电桩建设。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到年底前,确保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600台,其中滨海新区新增120台,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各40台,宁河、武清、宝坻、蓟州、静海区每个区20台。

二、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新能源车辆推广情况确定。

三、协调公交场站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于所在辖区内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加大协调力度,各区规划、国土、建设、市容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给与支持,确保公交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四、推动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协调推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居民报桩绿色通道业务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津发改工业〔2017102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建设运营模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充电难问题。年底前,每区至少完成10个试点小区(其中滨海新区30个)的建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拟于近期下发。

各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并于1231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我委将组织进行专项督察,通报各区完成情况。

 

 

 

 

2018928

(联系人:赵建辉;    联系电话:2314226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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