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通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此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宣传监督、检查巡查和受理举报等方面明确任务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分工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集中力量迅速落实,全面检查本辖区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确保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在11月22日、12月7日分别将阶段性检查情况上报市价监局(传真022-23288677,邮箱tj_jgjc@sina.com)、市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中心(传真022-23305131,邮箱fdcshichang@163.com),每次上报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各1件典型案例,共4件。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