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2〕457号
关于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存车
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166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解放军第254医院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同意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为体现医院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停车场 收费 标准 函
抄送: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河北区发改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褚伍长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