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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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1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价检〔2012〕6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津价检201262

 

 
 

 


 

关于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价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

(五)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2910开始,1030结束。检查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市部分楼盘进行直接检查,并派遣督导组对各区、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楼盘实施全面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并抽调骨干力量,对辖区所有在售楼盘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在售楼盘、每套在售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二)依法检查、严厉处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中要重点调取楼盘销售许可证、销售计划书、明码标价牌、已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广告等数据资料,仔细比对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对于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按照一套一罚的原则,处以每套5000元的罚款。对于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以及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要依法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918日前,向监督检查分局报送典型违法案件2件,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典型案件的区、县,我局将派出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消费者和商品房经营者对于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督检查分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3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徐   电话:23259041

 

 

 

2012911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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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9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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