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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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检〔20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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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价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
(五)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检查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市部分楼盘进行直接检查,并派遣督导组对各区、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楼盘实施全面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并抽调骨干力量,对辖区所有在售楼盘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在售楼盘、每套在售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二)依法检查、严厉处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中要重点调取楼盘销售许可证、销售计划书、明码标价牌、已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广告等数据资料,仔细比对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对于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按照“一套一罚”的原则,处以每套5000元的罚款。对于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以及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要依法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9月18日前,向监督检查分局报送典型违法案件2件,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典型案件的区、县,我局将派出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消费者和商品房经营者对于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督检查分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徐 辉 电话:23259041)
2012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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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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