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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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检〔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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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价格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某类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明确如下:
一、以下情形视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有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作出违法所得数额2倍以上罚款的;
(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无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作出最高罚款限额50%以上罚款的;
(三)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违反《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最高罚款限额50%以上罚款的;
(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经营者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的(不含本数),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拟对经营者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要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听证,并于听证前5日内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备案。
四、以上罚款听证标准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价格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的通知》(津价法〔2000〕134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2013年12月19日
(联系人:安振明 联系电话:23288692 传真:2328867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