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党发〔2017〕7号)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理顺各区对区级企业的权责关系,促进各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的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1.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不能为争夺和保留税源阻挠企业正常迁转。企业提出变更经营地点申请时,有关行政许可和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迁转手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企业正常迁转。
2.推进税务登记变更便利化。为方便市场主体合理流动,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变更登记流程,区税务部门要抓紧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跨区迁移变更登记办理流程的通知》(津地税发〔2018〕3号)落实到位。
3.理清异地注册经营企业税收分配关系。鼓励各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招商,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对因本区土地等资源限制,需将新引进的企业跨区安置或者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跨区经营的企业,相关区之间应本着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市财政纳入异地注册经营企业政策范围,实现相关区合作共赢、利益共享。对执行异地注册经营税收分享政策的企业,设定纳税规模标准,标准以上的重点税源继续实行税收跨区分享。各区政府要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服务企业发展,落实对分税企业的监管责任。
4.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调查单位实行法人经营在地统计,统计调查单位按照主要经营场所如实填写坐落地址,统计管理机构据此填写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单位地址发生跨区变动时,按照信息变更工作流程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组织完成划转调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