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2〕337号
关于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收费问题的函
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集团公司《关于组织特殊超限货物(不可解)运输护送收费的请示》(津交经[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集团所属天津市路通大型物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超限货物(不可解)运输过程中,进行验道、护送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可由该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与托运方协商确定。
二、路通大型物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运输 收费 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1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张 磊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