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
文件 |
津发改价费〔2012〕541号
关于核定本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确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天津考点)收费标准的函》(津知函政字[201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 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每科20元)。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有关考试机构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考试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征收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褚伍长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