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
文件 |
津发改价费〔2012〕688号
关于核定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
学费标准的复函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2 ]168号)收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被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2012学年招收新生起,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3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所收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水运高级技工学校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标准 函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征收局、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物价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黄 颖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