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1〕754号
关于核定天津旅游外事职业学校综合高中
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西区经发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旅游外事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学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津西经发局[2011]28号)收悉。为了保证天津旅游外事职业学校综合高中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1年招收新生起,核定天津旅游外事职业学校综合高中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河西区经发局(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旅游外事职业学校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
二О一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标准 批复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黄 颖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