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2〕560号
关于核定天津市静海光明中学高中
收费标准的批复
静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静海县光明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静价[2012]10 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2年招收新生起,静海光明中学高中收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静海县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静海光明中学到你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收费 标准 批复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6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黄 颖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