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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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本市道路班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2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2〕249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2249

 

 

关于本市道路班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启动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函》(津交函[2012]19号)收悉。为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的影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1074号)规定,决定对本市道路班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241日起,本市道路班车客运每人公里加收燃油附加费0015。燃油附加费是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构成项目,按照旅客计费里程计入班车客运票价,其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单位燃油附加费金额×旅客计费里程。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的旅客票价尾数取舍一并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道路客运站代收燃油附加费,采取计算机售票方式的,由道路客运站在客票上明确标注加收的燃油附加费金额。未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客运站应在客票上加盖“内含燃油附加费x.xx元”的标记。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 [2010]63号)规定,加收燃油附加费后要向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票价。

五、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客运车辆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车等级、运营里程、执行票价、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及方法等信息,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实施处罚。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旅客  运输  附加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交通集团、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327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张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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