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2〕249号
关于本市道路班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启动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函》(津交函[2012]19号)收悉。为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的影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我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1074号)规定,决定对本市道路班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道路班车客运每人公里加收燃油附加费0.015元。燃油附加费是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构成项目,按照旅客计费里程计入班车客运票价,其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单位燃油附加费金额×旅客计费里程。加收燃油附加费后的旅客票价尾数取舍一并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道路客运站代收燃油附加费,采取计算机售票方式的,由道路客运站在客票上明确标注加收的燃油附加费金额。未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客运站应在客票上加盖“内含燃油附加费x.xx元”的标记。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 [2010]63号)规定,加收燃油附加费后要向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票价。
五、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客运车辆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车等级、运营里程、执行票价、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及方法等信息,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实施处罚。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旅客 运输 附加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交通集团、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7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张 磊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