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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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12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本市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

对用户采取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系指用户投资建设本级电压电源接入上级电压变电站出口的工程。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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