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本市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
对用户采取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系指用户投资建设本级电压电源接入上级电压变电站出口的工程。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