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
文件 |
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
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2]212号)收悉,鉴于我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租用考试场地和投入考试网络安全费用增加,考试成本加大。为补偿考试成本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30元调整为每科45元。按照国家规定,考务费另行收取。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人才考评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同时废止。
二Ο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考试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征收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
打字:王金玲 校对:褚伍长 (共印20份)